外国语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成都文理学院学年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结合我院本(专)科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学生在院内各专业之间、向院外其他专业转换专业,以及院外学生向我院转换专业。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通过原录取专业培养计划中已开设的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如创新创业类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已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四)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在读大一或大二的本(专)科生, 达到专业准入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学生所在专业为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四)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五)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六)定向生 (身体有缺陷者除外)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 专业条件
第七条 在第二章所述基本条件之上,外国语学院学生在院内转调专业须达到以下专业要求:
(一)原专业方向已修完的专业课程综合排名原则上应位列全班前30%,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赛事中获得过三等及以上奖项;
(二)对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定义的确有专长的学生,此专业条件可可适当放宽;
(三)学生提出申请学期成绩必须全部及格,不能出现挂科现象;
(四)按要求转调专业后的跨学院或学科专业转入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转入后应尽快补修专业核心课程。
第八条 其他学院拟转调我院相关专业者,需通过我院英语系组织的面试,确认具有在拟转入专业继续学习的语言和专业基础。
第九条 其他学院的学生不能转入我院复语专业。
第十条 特殊情况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院内各专业学生人数、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等情况有权控制院内外转调专业者的人数。
四、学院转入(出)专业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转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学校、学院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办公室或指定咨询人员按照学校、学院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三)学生将申请书递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关专业辅导员专业教师开会讨论研究;
(四)同意转专业申请后,由主管院长在学生申请书上签字;
(五)学生持签字同意后的申请书至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按学校规定为每学年的6月份及12月份。
五、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学院在教务通过专业认定之日起,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转专业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相应的课程学分。未修读课程可以自学或跟班学习,申请参加相应考试、考核,合格后,学校认可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对于在院内转专业者或院外转入者,设立2周的试读期,试读期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在新专业学习。如不能适应,可在试读期内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外国语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学工部长、英语系主任及学院教学秘书组成,教学秘书兼工作领导小组秘书。
成都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
2016年6月